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一论述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排除后顾之忧。 在奉节县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节点上,仍然有部分干部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现状,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改变这种“不敢作为”的情况。同时,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二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要细化容错纠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三是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纠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容错纠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纠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四是接受群众监督。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县委县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作者:张灿 工作单位:奉节县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