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每车次加收1元CNG附加费
发布时间: 2009-11-26 09:50 | 发布作者: 罗祯 |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征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奉节府办〔2009〕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征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33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当前全县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气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征车用CNG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CNG附加费标准为1.62元/立方米,由加气站在销售CNG时随销售收入一并收取,并向消费者出具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
二、CNG附加费由供气企业在向加气站供气时,负责集中收缴并汇缴县财政,县财政再上缴市财政。
三、CNG附加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车用CNG附加费开征后,对使用CNG的城市公交车(含“面的”车)、农村客运汽车实行全额返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奉节县出租汽车收取CNG附加的办法是:驾驶员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由出租汽车驾驶员随车向乘客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CNG附加票据。
六、本次出租汽车收取CNG附加是解决出租汽车因燃料成本上升,对驾驶员的补偿措施,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占有,有关方面不得乘机涨价或收费。
七、车用CNG附加费从2009年11月21日零时起征收。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协调配合,按要求迅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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